我記得房屋稅(屬於地方稅)原本規定3000元以下不再徵收,柯前市長(可能為了償還市政債務)首先發難:為了租稅正義,通通都要徵收。 依稀記得是上任第二年就恢復徵收所有房屋稅。 房屋稅3000元可能記錯,也許是免徵收標準價位調低。
我還記得馬英九從台北市長退下來不久,市環保局忽然宣布(可能只是寄發新聞稿)要啟動罰款條文:房屋往外延伸三米是責任範圍,發現垃圾都罰款600元。 喔,還有說這是民國六十三年(還是多少年)的條款,【現在2007年】才開始認真執行,另外增加檢舉獎勵機制,快速整理市容。 也許只賣資源回收專用袋不夠補貼家用要另外開源吧?
個人覺得這是一樓住戶(所有權人)的專用處罰條款,比如樓上住戶忽然急著抽菸,被趕到陽台抽,忘了拿煙灰缸.抽完的菸屁股當然也不會丟陽台,手指頭彈出去才帥氣。檢舉獎勵機制更誇張,難保有人丟一張衛生紙拿相機沿路拍,辛辛苦苦十分鐘才入帳一千五百元以上。 坐辦公桌的還以為是大同世界,雞跟狗都可以互相聞來聞去,守望相助,不會這麼無聊做栽贓的事。
可能記錯,歡迎指正。
房屋稅的徵收是有法律依據的,不是縣市首長能決定徵與不徵.縣市首長能動手腳的是在房屋現值評定委員會這項上.但要達到免徵很難.你的記憶應該有誤.現時地方稅源不足,許多地方首長為充實地方稅源,都有意無意調高現值,反正少數的反彈抵不了小金庫的誘惑.再說,不是有那些蛋頭學者當擋箭牌嗎?一推二五六,啥事也沒有!
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,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且為住家使用者,免徵房屋稅.你們家的房子低於10萬嗎?說起來好笑,19年前立委修訂的房屋稅免稅價格,放在今天恐怕連立委本身去瀟灑一晚都不夠.....
房屋是重要資產之一,按會計準則資產之重新評估也是有嚴謹之規定,君不見上市櫃公司之不動產必須辦理重新評估才能改列資產現值,現時由市府首長隨意喊價調高30%,50%,一體適用等等做法,都是便宜行事!